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成功案例

二手房买家遭遇楼市新政,律师维权帮买家要回房款

二手房买家遭遇楼市新政,律师维权帮买家要回房款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李先生为了买房自住,在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2010年03月27日与卖家王女士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经纪成交版)》及《补充协议》,又签订了三方的《过户、按揭代理合同》,买王女士名下的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C22住宅楼1层3单元105室房屋,建筑面积为87.09平方米,该房屋成交总价为1600000.00元。李先生在签订以上合同当天支付给北京链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中介费用40600.00,支付给卖家王女士购房定金50000.00元,在2010年03月28日又支付给卖家王女士购房款900000.00元,一共支付给王女士购房款950000.00元(包括定金50000.00元),房屋已经交给了李先生,物业手续已经办理到李先生下,现在王女士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在2011年02月15日发布并且实施,导致了李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实际无法继续履行,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李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定造成李先生与王女士之间合同解除原因系购房政策的变化,构成情事变更,双方都没有违约,更不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李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和《民事代理词》并且依法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东升法庭立案并且出庭代理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然后法院于2012年02月20日下达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2)海民初字第6134号,依法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如下:

一:王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李先生返还购房款人民币九十五万元。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六千八百五十三元,由李先生负担三百零三元,已交纳;由王女士负担六千六百五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胡文友律师说法:由于《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11]8号)在2011年02月15日发布并且实施,导致了李先生没有购房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构成情事变更。情事变更:是指在合同有效期间,非因当事人双方的原因,发生定约时难以预料的情事变更,如维持合同发生当时的效力,其履行显失公平时,当事人一方可请求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变更或解除本项合同,以维持公允。因此房屋买卖双方都没有违约,都不用承担违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