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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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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依法要支付房租

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承租人依法要支付房租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刘先生赵先生2017年4月19签订的《金融街长安中心租房合同》,约定赵先生租赁刘先生所有的位于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城通街26号院6号楼XX号商铺门面房,该门面建筑面积共101.06平方米。合同租赁期为6年+4年。第一段租期自2017年7月1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止,租金确定;第二段租期从2023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第一年、第二年租金为368869元,然后从第三年开始每年租金在上年的基础上递增4.5%,租金提前二个月支付,每年支付二次,具体支付时间为:每年的3月31日和9月30日。2017年租金可分季度支付,支付日期为:2017年3月31日、2017年6月30日、2017年9月30日和2017年12月31日前。从2019年1月份开始被告就不足额支付房租,直到不支付房,并且也不支付物业费和供暖费。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刘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租户依法要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物业费和供暖费,经过依法去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出庭代理并发表了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后,租户迫于法律的威严,在主审法官的积极调解下达成了和解,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14日作出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20)京0107民初193号,具体调解结果如下:

一:赵先生于2020年1月30前支付刘先生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3月30日期间租金181910元

二:自2019年6月1日至2021年5月30日期间租金按每日按6元/平方米计算,自2021年6月1日起,租金递增10%至合同结束;

三:赵先生于2020年1月30日前交付刘先生押金18191元;

四:合同第九条违约责任及赔偿1、变更为“乙方有本合同第八条第1项的约定,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乙方按当年月租金400%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经济损失。甲方有第八条第2项约定的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按月租金100%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五:自2019年6月1日起,物业费、供暖费由刘先生负担;

六:如果赵先生不按时支付租金,则赵先生按年利率6%向刘先生支付延期支付的利息;

七:案件受理费35元 ,由赵先生负担(已交纳);

八:双方无其它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胡文友律师说法:

房屋租赁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租户依法要履行合同,按合同约定支付房租、物业费和供暖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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