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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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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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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朋友同居期间的借款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依法需要偿还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赵女士与王先生是男女朋友关系,在同居期间,王先生向赵女士借款110万元人民币,王先生用赵女士信用卡刷卡欠的本金及利息计38030.29元人民币。王先生向赵女士签订了相应的借款合同并且打了相应的借条,但是在分手后,王先生拒不归还相应的借款和还相应的信用卡的本息,在协商无法解决以上纠纷的情况下,赵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定借款合法有效,王先生依法应该偿还借款及信用卡欠款及利息,经过依法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望京法庭立案、出庭代理并发表了起诉意见和代理意见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在2020年11月30日作出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5民初37826号,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女士借款一百一十万元及利息五万六千二百八十五元;
二:被告王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赵女士信用卡欠款本金及利息三万八千零三十元二角九分;
三:驳回原告赵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71元,由被告王先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先生负担(原告赵女士已垫付 ,被告王先生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赵女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法院。
胡文友律师说法: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赵女士与王先生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因此,赵女士要求王先生偿还借款以及信用卡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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