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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业主违约不想卖房,法院支持履行合同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曹先生为了买房自住,在北京TSX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居间下,在2009年12月07日与卖家吴女士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暨定金协议)》,又签订了三方的《房屋买卖居间合同》,买吴女士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十里堡1号、2号用地(A5-1、A5-2、A5-3地块)AZC小区2#住宅楼2层1单元0202号房屋,建筑面积为93平方米,该房屋成交总价为2080000.00元。曹先生交给吴女士购房款1250000.00元(包括定金100000.00元),房屋已经交给了买家曹先生,物业手续已经办理到买家曹先生名下,合同约定卖家吴女士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买受人取得批贷许可之日起7日内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卖家吴女士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乙2号院2号楼2层1单元202室,由于房价至今已经上涨了将近一倍,吴女士感觉卖便宜,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并且吴女士已经于2011年3月份先起诉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主张曹先生是外地人,没有在北京的购房资格,适用情事变更主张解除合同,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曹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曹先生是在北京购房新政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法律不朔及以往原则,北京购房新政对曹先生没有约束力,购房合同依法应该继续履行,吴女士应该把房屋过户给曹先生,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曹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反诉状》并且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双桥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在今年四月经过法院开庭,然后法院于2011年4月2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曹先生的反诉请求,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卖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吴女士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吴女士和被告(反诉原告)曹先生于2009年12月07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暨定金协议)》继续履行;
2:被告(反诉原告)曹先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反诉被告)吴女士支付剩余房款八十三万元;
3:原告(反诉被告)吴女士于被告(反诉原告)曹先生履行完毕本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后七日内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十里堡乙2号院2号楼2层1单元202室房屋过户至被告(反诉原告)曹先生名下;
4: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吴女士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胡文友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吴女士与曹先生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曹先生虽未取得银行批贷许可,但其表示同意以现金方式支付剩余房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吴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202号房屋过户至曹先生的名下。关于吴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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