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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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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依法解除合同退购房定金

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依法解除合同退购房定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10年4月1日购房人陈先生经被告天津开发区WYY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介绍,计划购买位于天津市开发区DH路与DWDJ交口西南侧JYLW6-2-2303房屋,并交纳了壹万元的购房意向金。2010年4月5日经房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经纪人是HDM,购房人陈先生与房主葛先生的代理人刘先生约定以1435000.00元的价格贷款购买2303房屋,并签订了《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原告于签订《房屋买卖(置换)合同》当日按照约定交纳了伍万伍仟元定金。根据《房屋买卖(置换)合同》第八条第二款:“若乙方于2010年4月15日前向银行申请该房屋贷款未果,则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甲方全部款项,双方合同解除。(钱款以票据为准)”的约定,购房人陈先生在2010年4月15日前向银行申请该房屋贷款未果,并且于2010年4月16日通知房主葛先生和中介解除合同,退还全部定金。房主葛先生应该全部退还定金,但是葛先生违约拒绝退还。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陈先生通过专业的房产法律网站(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依法应该解除合同,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陈先生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到天津市开发区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经过两次开庭,天津市开发区法院于2010年08月20日做出一审判决,依法支持了购房人陈先生全部一审请求,具体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被告及第三人所签订的《房屋买卖(置换)合同》于2010年04月16日已经解除;

二:被告葛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先生购房定金55000元。

    律师说法: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该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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