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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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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发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主席令12届第84号
【发布日期】2017-12-27
【生效日期】2018-07-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人大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四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2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2017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烟叶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烟叶,是指烤烟叶、晾晒烟叶。
第三条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
第四条烟叶税的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五条烟叶税的应纳税额按照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乘以税率计算。
第六条烟叶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第七条纳税人应当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第八条烟叶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购烟叶的当日。
第九条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本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4月28日国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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