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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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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30: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30:抵押权可以善意取得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本人与妻子分居几年了,一直在外打工,前段时期我回来办理离婚事宜,发现登记在妻子名下但属于我俩共有的房屋被她拿去办理了抵押贷款,请问这种未经过我允许的情况下,银行可以取得抵押权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章所有权取得的相关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但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个人认为,其中最后一款善意取得其他物权,就包括善意取得抵押权,因此,善意取得抵押权是受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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