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二手房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35: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35: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2010年,我和王某经法院主持调解离婚。在调解书中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我所有。婚姻关系解除后,因王某没有住处,就一直借住在我的房屋内。我们既没有签订书面的房屋借用合同,也没有对房屋借用中的权利义务进行任何口头约定,但王某事实上一直居住在我的房屋,我们之间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能否成立?上个月,在王某借用期间该房屋失火导致部分房屋被毁损,王某是否应当赔偿我的房屋修复费用?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即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你和王某双方在婚姻关系解除时,达成调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确认,位于拜城县某院落内的九间房屋归你所有。后王某一直在该院落内的房屋居住,你对王某的居住行为也表示认可,虽然你和王某之间就房屋借用未达成口头或书面协议,但你们之间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房屋借用合同关系。王某在借用房屋期间,应确保借用物完好无损,但在此期间,因火灾致使房屋毁损,王某应当承担修理或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现你要求王某承担烧毁房屋的修理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