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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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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65:二手房买卖的“凶宅”问题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一:“凶宅”问题
张女士诉称,2013年3月初,在某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下,张女士花费300万元购买刘女士所有的位于本市海淀区四季青的房屋,签订合同中,某中介公司和刘女士一致表示房屋之前没有人居住,更没有出过事。后张女士全家入住该房屋,不料入住后张女士每夜噩梦连连,在偶然和一位邻居聊天的过程中,张女士得知刘女士的丈夫曾在该房屋内上吊身亡。张女士遂将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刘女士对装修进行补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房屋买卖的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卖房人应如实披露房屋的实际情况。虽然房屋内发生非正常死亡时间客观上未就房屋的实际使用价值产生影响,但该情况会影响购房者的心理感受包括恐惧、忌讳等,从而造成房屋交易价值降低,构成了房屋的重大瑕疵,是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大事项。刘女士故意隐瞒房屋内曾发生过凶案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双方合同的签订亦违反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二:提示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在实际交易中,大部分的房屋买卖双方并不认识,部分不诚信的卖房者规避房屋曾发生的问题,对于买房者而言处于信息不对等的状态,在此情况下,一方面,买房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补充条款,就“凶宅”问题约定违约责任;另一方面,签订合同之前,应多方面通过居委会、派出所、周围邻居、社区论坛等了解房屋情况,以免误买“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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