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二手房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06:父母婚前给子女所购房屋 婚后租金是共同财产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在我和黄某结婚前,我妈为我购买了一套住房,是一次性付款,之后我妈一直用于出租,租金这些我们也从来没过问。现在黄某要跟我离婚,要求那套房屋在这些年的租金平分一半给她,我坚决不同意。她说要告到法院,请问这部分租金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其中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同时,该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你所述,且在黄某没有对该房屋作出任何贡献的情况下,该租金收益应当视为你个人财产的孳息,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