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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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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57:租房人失踪,房东可否把房子另租给其他人?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家于2013年1月起把一处房屋以一个月一千元的价格租给黄某某,并签订了租房协议,约定每个月的月底交付房租。但从5月底开始,黄某某就不交房租了,我打电话给他也提示“关机”,换其他电话打给他也提示“关机”,根本没有办法联系上他,至今已经三个多月了,他不出现我也无法收到租金。请问,我可以把房子再租给他人吗?
答:您好。依照你们协议的约定,房租每月月底支付,而黄某某联系三个月都未付房租也未与您主动联系,他的这种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因此,您有权利解除合同,也就是说您可以将房子租给他人。此外,在解除合同的同时,您不得擅自处理黄某某放在出租房间内的物品,必须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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