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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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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76: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违约金应如何计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2011年5月,我和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将楼房一套出售给我,房款价格为90万元,同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如果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90日,买受人可以要求房地产公司按照已付款的2%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当日,我支付了首付款30万元,并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但某房地产公司直至2012年8月底才通知我办理入住手续。现在我要求某房地产公司支付总房款2%的违约金,但房地产公司认为我只支付了30万元的首付款,而不是总房款。我们对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发生争议,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呢?
答:某房地产公司应当按照总房款90万元的2%向您支付违约金。《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本案中,某房地产公司未按照约定向您交付房屋,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约定,某房地产公司应按照总房款的2%支付违约金。您已支付首付款30万元,但余款60万元实际已通过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给了某房地产公司,所以某房地产公司的说法是不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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