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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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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238:《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款?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逾期交房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后,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照买受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一)项关于逾期交房的违约约定);
二:逾期付款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并由出卖人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七条违约责任第(二)项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约定);
三:出卖人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导致买受人不能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房价款的一倍支付违约金。(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八条出卖人一房两卖的违约约定);
四:买受人未能在约定时间或约定条件内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应当自退房通知送达之日起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退还买受人全部已付款,并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付给利息。(见《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权属转移登记第(二)项关于逾期过户的违约约定);
五:存量房屋是二手房的专业术语,是指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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