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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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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24:没有房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吗?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24:没有房本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吗?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在北京二手房买卖中,目前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买卖合同法院一般会认定其合法有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六)项“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屋不得转让的规定,在性质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中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行政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应作为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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