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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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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70:中介公司虚假网签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70:中介公司虚假网签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近年来中介公司为抢占房源、排除竞争,违规进行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所产生的纠纷问题比较多。中介公司虚假网签的侵权责任如何承担,主要涉及以下三个问题:一是对房屋买卖中网签行为的定性;二是侵权责任受害方主张的侵犯名誉权是否成立;三是对盗名网签之精神损害赔偿数额考虑因素。

1:对房屋买卖中网签行为的定性

考察房屋买卖中网签流程以及网签必备要素等形成背景,从而定性虚假网签有无可能系过失造成,是审理的逻辑起点。网签是指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双方在中介公司的参与下,在签订书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后,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登记的行为。房地产经纪公司进行网签需要买卖双方签约、审核等一系列程序,使用买卖双方姓名进行网签时需要核实并依据房屋买卖合同等进行网签信息提交,故虚假网签不可能因为简单失误所致。

2:受害方主张的侵犯名誉权是否成

 名誉利益是无形利益,其所保护的自然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名誉受侵犯很重要的一点是在当今社会普遍标准下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而受他人道德上的谴责,以致自己感受屈辱。个人所认为的“名誉感”的降低,并不必然代表客观上个人一般社会评价的降低。当事人如主张名誉权被侵害,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社会评价缺失因被告的不当行为而降低。

3:确定损害赔偿额的相关考虑因素。

难点在于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依据与标准。应综合考虑了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侵犯姓名权的侵权是否是故意;二是侵权行为对于申请人在精神层面的影响;三是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四是当地经济水平。当然,除此以外,法官亦应考虑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以及裁判结果对引导与中介同行业单位诚信经营之效果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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