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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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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9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处理原则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390: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违约金分别主张与分段主张的处理原则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房人以买房人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作为抗辩的,法院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

1:卖房人存在多项违约行为,买房人分别提起诉讼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做出处理的,后诉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前后案件的具体情况、买房人的实际损失、前诉案件的赔偿数额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2:买房人就卖房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分段起诉主张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卖房人支付违约金,卖房人有证据证明前诉案件确定的违约金数额加上买房人在后案中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其所受实际损失的,应当判决部分驳回直至全部驳回买房人的诉讼请求。

3:买房人就卖房人的同一违约行为先后主张迟延履行违约金和解除合同违约金,前诉法院已经确定卖房人承担迟延履行违约金的,后诉法院在支持解除合同违约金时,应当扣除卖房人已经承担的迟延履行违约金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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