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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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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10:北京夫妻一方擅自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以自己名义转让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法定共有房屋,当事人以卖房人在缔约时对房屋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北京法院不予支持。
二:前款房屋已经交付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构成要件,买卖合同构成法律上的履行不能,买房人要求继续履行买卖合同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北京法院应当释明买房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经释明买房人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的,北京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房屋买卖合同解除的,善意买房人有权要求卖房人承担包括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在内的违约责任。
三:前款房屋已经过户登记到买房人名下,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第1款规定的善意取得其他构成要件,夫妻另一方依据该规定要求追回房屋的,北京法院应予支持。
四:“善意”的判断时点以买房人申请过户登记时为准。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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