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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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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33:儿子支付部分房款是否可以作为继承房产的依据?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问:你好!1980年,我丈夫许先生生前所在的工作单位将位于门头沟区的某处住宅分配给其居住使用。1993年,该房屋参加了房改,由儿子小许出资8200元用于交纳购房费用后,我丈夫于1995年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2006年,我丈夫因病去世后,由于儿子小许没有住房就与我一同居住在这所房屋内。此处房产是我与丈夫的共同财产,现我丈夫已亡故,加之自己年事已高,又患有多种疾病,而且小许与我共同居住期间非但没有恪尽赡养义务,而且还对我进行打骂。因此,我想自己一个人继承丈夫的房产。请问我儿子小许是否因支付部分房款而继承我丈夫的房产?
答:你好!
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虽然你的儿子小许为购买此处房产出资8200元,但并不能作为取得楼房所有权的依据,该房产应作为夫妻的共同债务处理。许先生亡故后,应将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析出归妻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你和儿子共同继承,故此处房产可以归你所有,但你需要付给儿子小许相应的房屋折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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