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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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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85: 上海二手房买卖中, 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二手房买卖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85: 上海二手房买卖中, 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因户口问题发生争执,法院是否处理?
作者: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转载请注明作者,谢谢!
 一:《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2018年3月8日)第三十二条规定: 房屋所有权或者公有居住房屋承租权因交易已发生转移,现权利人或者承租人申请将房屋内原有户口迁出的,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有户口人员迁出,对拒不迁出或者无法通知的,可以直接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公共户。
该规定公告后,上海市新版网签合同补充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____日内,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甲方未能及时迁出户口的,承担以下责任:
(一)每逾期一日,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已收款____‰的违约金,计算至户口实际迁出之日止,合同继续履行。
(二)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户籍管理部门)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法院依然对户口迁移事宜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可以向公安户籍部门提出相应主张。
二:对于“二手房”买卖中,当事人约定出卖人迁出户口,并由买受人迁入户口,但嗣后因出卖人拒不迁出户口而引发纠纷的,我们已在2003年第3期《民事法律适用问答》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但实践中仍有不同理解。经研究,我们认为,当事人虽在买卖合同中就户口迁移事宜作出了约定,但户口迁移涉及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批制度,属于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经释明后,当事人仍坚持主张迁移户口的,应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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