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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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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

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出租问题

  核心内容:产权证是表明房屋所有人对其房屋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具有社会公示的作用。没有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出租了,会产生什么法律问题呢?下面跟着北京房地产律师详细了解一下吧。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房屋登记管理部门对所辖区的房产进行登记注册与房屋所有人手中持有的产权证所记载的信息是一致的。

  任何人如果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阅某处房产的权属状况,那么他对的登记的信息就有充分信任的理由。如果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明,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人既是该房屋的所有人。

  房屋出租方没有产权证,具体的原因很多,相当一部分是土地出让金已经交纳,由于政府职能部门的原因,房屋产权证不能及时下发,但是房屋的产权清晰,没有争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6条第(1)项规定,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得用于出租。

  法律作此规定的目的在于更好的保护承租人,但损害的出租人的利益。那么,出租人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是否可以出租呢?

  1、在房屋刚竣工验收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情形下,房屋所有权人要隔相当时间才能成为所有权证持有人。

  在此期间,如果不允许租赁,则不利于提高社会资源的利用效率,违背鼓励交易的市场经济原则。显然,所有权人具有房屋所有权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从不动产登记发证的法律制度的发展来看,登记发证是为了将物权进行公示,无证的物权只不过不能对抗有证的第三人,未办理产权证并不影响所有人对物的所有权。而且,行政机关的登记发证行为只是一种行政管理行为,与物的所有权没有联系。

  2、《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因此,只有房屋所有权人才是租赁房屋合法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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