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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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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有些经济条件好的家庭都有很多套房产,这个时候有些人就想转房产给亲属,一般亲属间转让房屋,会习惯性地选择赠与的方式,这也是我们比较熟知的方式,其实不单单只是这两种还有很多种方式,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房地产转让主要方式。
一、房地产转让主要方式:
1.买卖;
2.交换;
3.赠与;
4.以房地产抵债;
5.以房地产作家出资或者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6.因企业兼并或者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许可的其他方式。商品房预售和销售、存量房屋买卖是房地产转让方式中的买卖,买卖双方为转让当事人,卖出人为转让人,买入人为受让人。
房地产登记,又称房地产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利性质、房地产权力来源、取得时间、变更情况和房地产的面积、结构、用途、位置等,在专门的薄册中进行记载,依法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的行为。房地产属于不动产范畴,或者说不动产主要表现为地产、房产或房地产。因此,房地产登记又被称为不动产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效力及功能包括权力确认、权利公示、管理功能。房地产登记制度的权利确认,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确认房地产权利归属状态,经登记的房地产权利受国家强制力保护,可以对抗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通过登记讲不动产物权的主体、客体的范围、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的性质及权利的转移登记在与登记簿上,向社会公示,并通过颁发权利证书,是权利人可以向社会其他主体公告其权利人身份,从而解决权利存在状况的模糊性。同时,登记制度确立后,当出现房地产权属纠纷时,法官确认权属的主要依据也是登记。
房地产登记的权利公示,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公开房地产权利变动状况,昭示利益关系人与社会公众,保障房地产交易的安全。第三人乃至社会公众可以通过登记知悉当事人当前不动产权利的归属及变动状况,为自己履行尊重他人不动产物权的绝对义务以及是否进行某种法律行为作出判断,从而维护不动产的占有秩序和交易安全,切实保障权利人和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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