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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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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资房大家都有听过了,目前我国对集资房的交易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集资房产权完整的,一般可以上市交易,而不同的地区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是不一样的,下面就跟着小编了解一下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
一、集资建房上市交易政策
目前我国对集资房的交易并没有专门的规定,集资房产权完整的,一般可以上市交易,而不同的地区集资房上市交易的政策是不一样的。
北京集资建房政策
集资建房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超标购房的,须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综合地价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日前公布了《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的通知》,对相关内容作出明确规定。
根据通知,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在《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性质栏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职工购买住宅合作社住房,在《房屋所有权证》中标注“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合作建房单位为购房职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时,除按相关规定提交的材料外,购房职工中超标购房的,须同时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综合地价款缴款凭证。
单位按房改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且职工以市场评估价购买超标面积部分住房的,在为其发放的《房屋所有权证》附记中标明购房职工按市场评估价购买的住房面积。其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属于划拨土地的,单位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先行缴纳超标面积部分的综合地价款,再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单位出售的公有住房为出让土地的,凭土地出让金的缴纳证明或商品房的《房屋所有权证》,直接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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