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房屋买卖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依法应该是60天,而不是30天

《民法典》离婚冷静期依法应该是60天,而不是30

北京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一: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之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在第一个三十日内,只要有夫妻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都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在第一个三十日内,夫妻任何一方都没有主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在第二个三十日内,夫妻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只要有一方不去,就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六十天,而不是三十天。

二:原来的婚姻法规定是,协议离婚时,只需要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即可,没有离婚冷静期的规定。

但是上述《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新增了一个离婚程序,即夫妻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后,需要再等30日后,夫妻再共同去一趟离婚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才能正式解除婚姻关系及领取离婚证书。

这意味着对一些夫妻想协议离婚,难度变得比以前更难。因为在双方在闹离婚时,由于涉及财产、子女抚养权及参杂着恩怨情仇,一方能够说服另一方协议离婚已经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如果再增加一个60天,任何一方随时可以反悔,且第二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再次申请才能正式离婚,这将使很多人的协议离婚变得非常困难。

这就是人们所说的“离婚冷静期”。

三:法律依据如下:

1《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