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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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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公证遗嘱不再优先 以最后遗嘱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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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将于明年施行,其中关于遗嘱有这样一个变化,公证遗嘱不再具有最高效力。《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性,基本上是尊重立遗嘱人的意愿,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为主。
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依据上述《民法典》的规定,公证遗嘱将不再具备优先效力,和其他形式遗嘱的效力地位是同等地位,即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被《民法典》取消了!
三:按照目前《继承法》的规定,公证遗嘱的效力优先于其他未经公证的遗嘱,如果立遗嘱人想变更的遗嘱的内容,必须要再去公证处办理新的公证遗嘱才可以变更以前公证遗嘱的内容,但如果因为立遗嘱人自身年老体弱、患病或者受其他人的干扰无法前往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内容变更时,立遗嘱人的真实遗嘱意愿将无法得到保护。
《民法典》取消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同时增加打印遗嘱、录像遗嘱等新的遗嘱形式,是为了更好的保护立遗嘱人的合法权利。
四:《民法典》只是取消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而不是取消公证遗嘱的效力,公证遗嘱还是合法的一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和其他形式的遗嘱的效力地位是一样的,是同等的。只要立遗嘱人在立了公证遗嘱后没有立新的遗嘱,没有变更公证遗嘱的内容,公证遗嘱的效力依然能够得到切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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