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房屋买卖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2:《民法典》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2:《民法典》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

一:《民法典》完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法律依据如下:

第一:《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1. 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 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 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 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 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 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 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 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二:《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陪同买房、卖房,预防法律风险,让业主安心买房、卖房,共建和谐家园!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