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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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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房地产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疑难复杂问题解答1000问之5:《民法典》关于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规定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
一:事实上,很多维修资金处于“沉睡”状态,以下情形不可以使用维修基金:
1: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除以上情形的以外的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都可以申请使用维修资金。
二、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主体包括哪些?
提出申请的主体可以是:业主个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向属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三、应遵循哪些程序?
第一步由申请主体提出使用建议方案,使用建议方案应当包括拟维修和更新、改造的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发生危及房屋安全等紧急情况以及其他需临时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情况的处置办法等;
第二步要依法通过使用建议方案;
第三步向属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四步属地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第五步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到维修单位。
四、法律依据:
第二百八十一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有部分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紧急情况下需要维修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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