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案例大全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不满房屋过户酒后放火 男子犯放火罪获有期徒刑
作者:郭敏娜 发布时间:2019-10-17 11:20:44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某男子之母将房屋过户给该男子的儿子,该男子酒后不满,在房屋内放火。该男子犯放火罪,被延庆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2019年4月某日,被告人朱某酒后因不满其母胡某将某小区的房产过户至朱某之子朱某某名下,遂将该房屋内的防盗窗破坏,翻窗进入屋内,将食用油洒在客厅、沙发等处,并用打火机将沙发点燃,致使屋内起火,造成屋内房顶、家具、墙体均不同程度损毁。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在现场之外电话报警,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朱某抓获,期间被告人朱某对民警有踢踹行为。后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延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为泄私愤,放火烧毁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应予刑罚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据在案证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的亲属在案发现场之外电话报警,被告人朱某不知情,且被告人朱某自己未报警。另外,被告人朱某在到案过程中,对民警具有踢踹行为,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故被告人朱某的行为不构成自首,而是坦白。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之情节,均依法从轻处罚。另,被告人朱某得到其子朱某某的谅解,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延庆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法官提示:
放火是极其危险并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会给公私财物带来巨大损失甚至造成人员伤亡。要理性处理家庭事务,控制情绪,切忌冲动行事,严格约束自己的行为,对自己负责,也对社会负责。
责任编辑:赵思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