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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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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宿舍转租他人被辞 员工索要赔偿未获支持
作者:王宇新 发布时间:2019-05-31 16:01:1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2002年,陈女士入职某开发公司,任研究开发员。根据入职时约定的住房福利,2003年,陈女士获得了公司宿舍的租住使用权。2017年初,公司入户调查时发现,陈女士将所住宿舍交由他人居住,于是公司要求陈女士清退宿舍。陈女士再次申请员工宿舍,公司未予批准。后陈女士要求宿舍管理人员为其开门,并趁机更换了宿舍门锁。2017年9月,公司向陈女士出具了停职通知书,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项目奖金等共计39万余元。
庭审中,开发公司辩称,陈女士在知道宿舍申请未获批准后,以清理物品为由骗取管理员为其开门,强行拆装、更换了宿舍门锁私制钥匙,并持续侵占公司宿舍。公司为此与陈女士多次沟通,但其拒不返还,持续侵占公司财产。无奈之下,公司于2017年底向陈女士发出了停职通知。公司当庭向法院提出反诉,要求无需支付赔偿金306987元。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将所承租宿舍交付他人居住的行为,违反了相关管理规定。在收到公司限期清退的通知后,陈某拒不腾退、更换门锁的行为显失妥当。开发公司对宿舍进行清退调查,在发现陈某将房屋交由他人居住后要求其腾退并无不妥。在沟通无效的情况下,公司经工会同意向陈某发出解除通知的行为并无不当。陈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如今,许多单位为了解决员工的临时住房问题,都会提供宿舍等福利待遇。但因租金、房屋使用等问题,单位与个人时常会发生争议。在此,法官向广大企业和员工作出提示:公司应在劳动合同或相关规定中,明确员工宿舍管理、奖惩的具体表现以及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情形,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员工,同时保留书面证据。作为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多考察员工的道德素质,并定期组织相关培训,尽量避免因员工个人不当行为导致公司受到影响。
员工要时刻谨记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尤其当涉及到金钱往来时,不要贪图不义之财,更不要利用公司的福利去获取不当利益。员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规定,做到诚实守信。不论是劳动者还是普通公民,都要遵守“廉洁守信”这一做人做事的基本原则。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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