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案例大全

购买保险遇“乌龙” 防癌险为何不防癌

购买保险遇“乌龙” 防癌险为何不防癌

2020-07-20 10:49:42  

 

  中国法院网讯(顾一鸣)李某为了预防癌症,专门购买了“健康无忧防癌险”,谁知身体癌变却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防癌险”为何不防癌?近日,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保险“乌龙”案件。

  2016年6月,李某被诊断为子宫内膜癌病变。忧心之下,她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健康无忧防癌险”,并按时缴纳了两期保险费。2018年7月,又到了缴纳保险费的时间,李某准备了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在审查理赔申请时,却认为李某在投保之前就已经确诊了子宫内膜癌,但在投保时却未如实向保险公司告知这一病情,导致保险公司误以为李某身体健康而与其签订了一份防癌保险,因此要求与李某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用。

  而李某则认为,该份保险合同的签订地点就在肿瘤医院内,时间是其手术后次日,其并没有向保险公司隐瞒病情。双方为理赔事宜僵持不下。2019年10月,李某遂向通州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理赔保险金40万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无论李某是否隐瞒病情,或者保险公司是否知情,原告李某已按约缴纳了两年保费,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的规定,保险公司不能以李某隐瞒病情为由解除合同。

  但该合同进一步约定的理赔范围为“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80日后,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的癌症”。该案中,根据双方提供的病历、入院诊断及相关病案可以确定,李某所患癌症确诊时间早于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此后,经李某积极治疗,术后两年多亦未复发。因此,李某欲以申请理赔的子宫内膜癌病史,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的理赔范围,法院据此驳回了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保险合同承保的是未知的风险,而不是已知的病情。即使本案中的李某因缴纳了两年保费致使保险公司无法解除合同,但仍因不符合理赔条件而无法获赔。因此,要想“防癌险”能够真正起到保障作用,购买保险还应在健康时提前谋划。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