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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以子女不赡养自己为由 要求解除分家协议被判驳

老人以子女不赡养自己为由  要求解除分家协议被判驳

作者:刘刚  发布时间:2020-06-30 14:43:36 打印 字号:  |  | 

2012年,牛女士一家签订分家协议,约定了房屋归属,并约定由牛女士的二儿子赡养牛女士。现牛女士因二儿子不赡养自己,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分家协议》中65号院归二儿子所有的约定,并要求二儿子返还65号院北房2间的拆迁利益513720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牛女士的全部诉请。

原告牛女士诉称,她一共有三个儿子,老伴在2006年就去世了,家里有三个院子。2012年,一家人签订了《分家协议》,约定122号院给大儿子,65号院给二儿子,126号院给小儿子,还约定签订协议后,她到二儿子家住,由他负责她的生养死葬。后来,她到二儿子家去居住,从一开始二儿子就对她照顾不周,甚至在2017年将她赶出家门,牛女士无奈之下只好投靠其他亲戚。65号院中有北房2间是她们老夫妇建的,分家的时候给二儿子,是约定了二儿子必须赡养她,现在拆迁了,二儿子享受了安置利益,但没有履行赡养她的义务。故起诉要求解除《分家协议》中65号院归二儿子所有的约定;并要求二儿子返还65号院北房2间的拆迁利益513720元。

被告崔先生(牛女士二儿子)辩称,《分家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受法律保护。牛女士是126号院的被安置人,他的拆迁利益在他小儿子那,他应当找牛女士小儿子要。《分家协议》约定了65号院归崔先生所有,65号院的被安置人也只有他们一家三口,没有牛女士,65号的拆迁利益与牛女士和其他人无关,故牛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同意牛女士仍与她共同居住生活,或让牛女士在养老院居住,同意负担费用,或提供给牛女士一套房屋居住,尊重牛女士个人意愿。

牛女士的大儿子、小儿子均辩称,同意牛女士的诉求。

庭审中,牛女士表示只向二儿子主张权利,不向其他两个儿子主张权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分家协议》系牛女士一家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各方当事人均应予以遵守。65号院北房东数2间系牛女士夫妇所建,2012年约定崔先生负责牛女士的日常赡养义务,便将上述2间房屋给了崔先生,可见,子女房屋分配与牛女士的赡养问题相关。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牛女士与崔先生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牛女士搬出,现崔先生表示愿意继续承担牛女士日常赡养义务,具体生活方式尊重牛女士的选择。就牛女士的诉请,一则该分家协议内容中房屋分配事宜已经履行完毕,二则崔先生明确继续承担赡养义务,三则协议全部条款系一整体,现牛女士要求解除部分条款,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本案因牛女士与崔先生生活中发生矛盾而引起,一则就赡养义务的履行,牛女士可单独主张相关的权利;二则其他家庭成员面对矛盾,应积极从中协调解决;三则分家协议并未排除牛女士大儿子和小儿子二人的赡养义务,就牛女士的赡养问题出现矛盾时,三子女应共同积极协调解决,保障牛女士度过一个安详的晚年生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牛女士的全部诉请。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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