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案例大全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网上订购旅游产品致伤 游客起诉获赔60万
作者:郭文成 发布时间:2020-06-23 11:08:57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胡乐妻子程芬在旅游期间因乘坐在“慕慕网”订购的巴士而双双受伤,夫妻二人将北京慕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慕慕公司)及青岛一帆风顺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帆风顺公司)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一帆风顺公司与慕慕公司连带赔偿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0万元。
原告胡乐、程芬诉称,二人在慕慕公司经营的“慕慕”网电脑端预订了“丽江至泸沽湖往返巴士服务”,网页显示该服务的供应商为“慕慕直销”。两日后,二人乘坐预订的巴士时遭遇交通事故,并在事故中受伤、致残。经交警队认定,该巴士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二人为治疗支出了大量费用,因身在外地、情况危急,多名亲属为赶赴云南支出了交通费。故诉至法院,要求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0万元。
被告慕慕公司辩称,慕慕网是第三方平台,胡乐、程芬所购服务系一帆风顺公司销售。胡乐、程芬在注册用户时已经确认慕慕公司在用户协议中作出的免责声明,即“网站中所展示商品/服务的标题、价格、详情等信息内容系旅游服务商发布,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均由旅游服务商自行负责”“慕慕网无法控制交易所涉及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安全或合法性,旅游产品或服务信息的真实性或准确性,以及交易各方履行其在交易协议中各项义务的能力”。慕慕公司在胡乐、程芬所购服务的订购页面已经展示服务供应商为“慕慕直销”,并展示了一帆风顺公司的营业执照。根据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的协议,名为“慕慕直销”的店铺是由一帆风顺公司经营的,一帆风顺公司才是预订服务的责任主体。
被告一帆风顺公司辩称,一帆风顺公司受千路公司委托、显名代理其旅游服务,在“慕慕网”通过名为“慕慕直销”的店铺销售了程芬所购旅游服务,一帆风顺公司与千路公司已明确约定消费者的人身、财产等投诉纠纷,由千路公司承担。相应旅游服务系使用程芬账户订购的,因此一帆风顺公司仅与程芬订立了预订服务合同。一帆风顺公司在订购页面已经清晰展示“千路”的商标及千路公司的名址,遭遇交通事故后,千路公司的经营者已出面处理并为胡乐、程芬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胡乐、程芬应当知悉旅游服务的实际提供者系千路公司。即便千路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而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千路公司仅应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胡乐、程芬通过慕慕公司经营的“慕慕网”电脑端,预订了“丽江至泸沽湖往返巴士服务【返程7日内有效】”,并向慕慕公司支付了服务对价260元。涉诉服务的订单详情显示:该服务的供应商信息为“慕慕直销”,联系方式为“慕慕网”的客服电话,订单详情页首部有“千路”的徽标。另,该订单使用程芬的“慕慕网”账户预订,订单列明游客为胡乐、程芬,取票人为程芬。两日后,胡乐、程芬在丽江接受涉诉服务、乘坐涉诉车辆旅行时,涉诉车辆的所有人及驾驶员蒋某未注意行车安全,致使涉诉车辆驶离有效路面撞到道路南侧水泥挡墙。经交警队认定,蒋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胡乐、程芬为共同出游订购旅游服务,并已在订单中列明接受服务的游客为胡乐、程芬两人,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胡乐、程芬共同做出意思表示并签订了旅游服务合同。胡乐、程芬系使用同一账户、预留一人联系方式下单,但上述做法系便利网上订购的惯常方式,考虑到胡乐、程芬的身份关系,上述订购方式尚不构成否定胡乐合同相对方资格的充分证据。
涉诉服务的订单详情页虽可见“千路”徽标及千路公司的版权信息,但供应商信息处明确列明“慕慕直销”,供应商联系方式亦为“慕慕”网客服电话。按照一般人的通常理解,“直销”即生产者不经过中间环节直接把商品卖给消费者之意,结合胡乐、程芬将服务对价交付慕慕公司的事实,应认定涉诉服务合同名义上的相对方为慕慕公司。以网上下单方式订立的合同缺乏完整的合同文本,但不宜将辨识合同主体及其背后商业模式的义务强加于普通消费者,即便慕慕公司曾在网页展示一帆风顺公司的营业执照,其展示方式并非消费者下单时必然可见,且相对于明确的供应商信息,营业执照的展示尚不足以推翻慕慕公司订立合同的外观。
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均认可“慕慕直销”系一帆风顺公司经营的店铺名称,则涉诉服务的实际提供者为一帆风顺公司。一帆风顺公司经慕慕公司允许借用慕慕公司名义签订合同,与慕慕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则慕慕公司与一帆风顺公司应就涉诉服务承担连带责任。
“旅游经营者”是指以自己的名义经营旅游业务,向公众提供旅游服务的人。本案中与胡乐、程芬缔约的系挂靠慕慕公司的一帆风顺公司,则一帆风顺公司应依法承担旅游经营者的赔偿责任,一帆风顺公司与旅游服务辅助服务者之间的关系应另案处理。即便千路公司确为委托人,胡乐、程芬选择其受托人(即一帆风顺公司)作为相对方主张权利亦无不当。
一帆风顺公司提供的服务未能保证旅游者的人身安全,致使胡乐、程芬遭受人身伤害,已经构成违约,应就此承担赔偿实际损失的违约责任。
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责任编辑:赵思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