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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疗养时出游受伤 老人诉疗养机构获赔2.6万

外出疗养时出游受伤 老人诉疗养机构获赔2.6万

作者:汤思淼  发布时间:2020-05-08 11:30:21 打印 字号:  |  | 

张大妈夫妇在海南疗养期间出游受伤,遂以服务合同违约造成损害为由将北京某疗养机构诉至法院。日前,海淀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判决疗养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2.6万余元。

原告张大妈夫妇诉称,他们与疗养机构签订协议书,由该机构为其提供有偿中医养生服务。后该疗养机构组织张大妈夫妇至海南一公园旅游,游玩过程中张大妈滑倒摔伤。张大妈夫妇认为该疗养机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任由张大妈自行活动,且随行人员照顾不周,才导致张大妈的受伤,该机构作为发起方、组织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张大妈夫妇诉至法院,要求疗养机构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10万余元。 

被告疗养机构辩称,其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对张大妈照顾周到,没有过错。张大妈等人去海南疗养基地疗养确由其组织,但其只负责基地内的活动。张大妈系其自行联系旅行社安排出游,疗养机构一位工作人员仅以游客身份陪同其游玩。协议书中未约定疗养机构的违约责任,在前往海南时该机构也已经书面告知张大妈应服从统一管理,不得私自外出,外出必须书面申请,出现一切事故均与该机构无关。去海南基地疗养需家属陪同,张大妈夫妇互为家属,故虽未告知家属也可以去海南基地疗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疗养机构作为提供服务一方,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老人外地疗养期间更应尽最大的看护、提醒义务。疗养机构未通知家属更未要求家属陪同,明知两位老人欲外出游玩却未对安全问题进行必要告知,亦未要求同行工作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存在一定的过错,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因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故该机构应对张大妈的损失进行赔偿。但张大妈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自身的身体状态应更为了解,在赴外地游玩时,未告知家人,未要求家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给予陪护,行走期间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本案双方当事人都违反合同,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院认定疗养机构承担30%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疗养机构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2.6万余元。

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官提醒:

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对于活动参与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该义务,或者组织者单方做出“出现一切事故均与之无关”的表示,都不能免除其安全保障义务;在参与者为老人或儿童的场合更应当加强管理,并尽量征求家属同意,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另外,活动的参与者也应对自身的安全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参与者为老人或儿童的,应尽可能由家属看护陪同,防止出现意外。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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