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案例大全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韩国代购逃税17万 被判走私获刑10个月
作者:刘津宁 发布时间:2020-03-24 14:40:21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近日,北京四中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因王某处于取保候审阶段,同时亦受疫情影响,故本案采取线上审理,合议庭与被告人分别在法庭及家中参加庭审。王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
据了解,被告人王某,籍贯北京,无业,其于2016年4月1日乘坐CA124次航班自韩国抵达首都机场T3航站楼,入境通关时,在明知携带超量消费品需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仍未向海关申报任何货物、物品,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经现场海关查验,王某携带手表、包、首饰、衣服、化妆品、腰带、鞋、按摩仪、洗护用品等共414件,经北京海关关税处计核,上述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1673.88元。2019年5月21日,王某经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涉案货物、物品已被全部起获并扣押。在审理期间, 王某预缴罚金人民币180000元。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携带货物、物品进境,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鉴于王某在被查获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认罪悔罪,积极缴纳罚金等,故依法可对王某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已缴纳)。
法官提示进境居民旅客,在境外购买的物品如超过5000元,应当在入境时及时向海关申报,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做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切勿因疏忽大意和侥幸心理招来牢狱之灾。
责任编辑:赵思源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