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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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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违法解约赔偿 前东家再诉员工名誉侵权被驳
作者:胡喜辉 发布时间:2020-04-10 15:03:06 打印 字号: 大 | 中 | 小
北京某科技公司在与前员工的劳动纠纷中被法院认定违法解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科技公司以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发送诋毁言语等侵犯名誉权为由,再次将前员工王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以公司举证不足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科技公司诉称,其公司作为服务平台为建筑公司提供服务,被告王先生曾系其员工,但自2018年5月起,其通过在职期间掌握的客户资料,向多名客户恶意发送造谣、诽谤信息,内容含“公司特别烂”、“是骗子公司”、“欺骗客户”、“没有交付能力”,并怂恿客户“终止付款”、“停止合作”,上述行为导致其公司遭受多名客户投诉及质疑,公司商业信誉及商品信誉遭受严重损害,现要求王先生停止名誉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王先生辩称,其作为公司项目执行经理,对所有经营情况都是知情的,因公司人员及执行不力,客户提出了诸多的质疑,其作为技术人员,有自己的职业道德,认为应该向客户说真话,在谈论中言语有抱怨,但绝非诋毁;对于其言行,公司当初并没有认为损害了公司利益,只是后来双方打劳动仲裁官司,公司为了找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和年度奖金的理由,才强调发表了对公司不利的言论;且公司未举证证明存在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18年5月,科技公司向王先生作出《关于限期消除对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的通知》;2018年6月,科技公司向王先生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理由为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严重违反公司《用友员工商业行为守则》,即“不得以任何方式作出恶意中伤公司声誉、员工声誉的行为,包括传播小道消息、在网络上匿名以邮件、论坛、微博、微信、公司社交平台等形式发布诋毁信息”。2018年7月,王先生申请劳动仲裁,科技公司不服提起劳动纠纷,该案中科技公司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该案判决认为科技公司未提举有效证据证明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依据,系违法解除,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中,科技公司亦提交了上述相同证据并申请法院调查核实微信账号对应的手机号码及用户信息,根据回函,亦无法证明原告主张。法院认为,法人名誉权指法人对自己在社会生活中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侵犯名誉权的认定标准为以书面等形式诋毁、诽谤非法人名誉,给非法人造成损害。本案中,就原告主张的被告对其存在名誉侵权行为且造成其经济损失,法院认定原告并未提交充分确切的证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科技公司的诉请。
法官提醒:
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对包含“名誉权纠纷”、“公司、员工”、“劳动仲裁”、“劳动纠纷”等关键词的判决进行搜索,结果显示每年北京法院系统均审理了一定数量的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名誉权纠纷,用人单位与员工均有作为原告起诉的情形,大多数纠纷均与双方劳动争议相连。判决结果中如经法院查实用人单位或员工存在对对方的诋毁、诽谤等情形,均需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等法律责任,如因上述侵权行为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赵思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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