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案例大全

​酒驾后再喝酒无法认定?对于这个“歪招”,法律早有准备

酒驾后再喝酒无法认定?对于这个“歪招”,法律早有准备
北京胡文友主任律师法律咨询热线电话:15801392399

2021-11-15 16:12:56 |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网上一直流传一个关于酒驾的“段子”,说的是司机酒驾后被交警查获,当着交警面又喝了一瓶,交警就没辙了,因为无法确认开车时他到底喝没喝酒。

  还有这种操作?

  案件简介

  某日凌晨,张某与朋友聚会,酒足饭饱后,回家倒头就睡。直到当天下午两点多醒来,酒还没醒,但想起自己的小货车需要检修了,便抱着侥幸心理把车开到了离家百来米的修理厂。

  不料,张某刚把货车开进汽修厂,就撞到王女士的私家车。当交警过来时,张某掏出车里的半瓶白酒,咕咚咕咚……一口气喝了个底朝天,喝完后,张某对赶到现场的交警说:“你们怎么证明我酒驾了?我现在才喝的酒。”

  交警随即将一身酒气的张某带回大队,经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达36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

  目前其已被处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11000元。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也就是说,企图通过这种方式来逃避酒驾查处的,会被视为驾车时就已经饮酒了。所以,开车人当着交警的面再喝酒,不仅不能证明自己开车时没有喝酒,还可能会把“酒驾”升级成“醉驾”。

  法官提醒

  对于段子里的“歪招”,法律早有准备。“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切勿再次故意饮酒企图掩盖醉驾事实,加重自己的处罚。

  相关法条

  2011年5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醉酒驾车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追究驾驶人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犯罪嫌疑人经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在抽取血样之前脱逃的,可以以呼气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

  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验或者抽取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第一条规定的醉酒标准的,应当认定为醉酒。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