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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18份重疾险未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投保18份重疾险未告知,保险公司能否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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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5 08:42:13 | 来源:北京西城法院 | 作者:田静霆

 

 

  买保险的时候,保险公司经常要询问消费者是否已经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保险?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到底该如何回答?

 

  法院提示您:消费者应如实、全面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可能面临拒赔风险。

 

  案例一

 

  20192月,黎女士向长城人寿公司投保了一款重大疾病保险,《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告知事项部分,保险公司询问:您是否已购买或正在向其他保险公司申请购买人身保险合同?若“是”,请详细描述:保险公司名称、险种名称、保险金额及日期。黎女士选择“是”,并在财务和其他告知说明栏中填写了在新华人寿购买的一款保额10万的重疾险。

 

  20204月,黎女士被确诊为单耳失聪,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理赔。长城人寿公司进行同业排查后得知,黎女士在201812月至20194月期间,投保了18份保险,多数为重疾险,保额达870万元,以黎女士违反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黎女士起诉到法院。

 

  法官说法

 

  本院审理后认为,黎女士投保数十份保险,保额高达数百万元,在保险公司询问是否投保其他保险时,她只选择一个保额较小的告知,并未完整回答长城人寿公司的询问,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从行业惯例来看,若投保人如实告知多份投保情况,会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或增加核保体检的要求。连续多家投保的情况可能存在逆选择风险,因此保险公司会重视投保人的累计投保额度,启动健康体检。

 

  本案中,黎女士在不同的保险公司投保,却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设置的考察其投保动机的相关事项,使保险公司陷入无法评估风险的境地,违背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黎女士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长城人寿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长城人寿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且不承担合同解除前的保险责任,最终驳回黎女士的诉讼请求。

 

  案例二

 

  陈先生与平安人寿北京分公司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投保重疾险、医疗险等。《人身保险投保书》中健康告知事项部分,陈先生陈述其身高175cm,体重75公斤。保险公司询问其过去三年内是否曾有医学检查(包括健康体检)结果异常。陈先生选择“否”。201911月,陈先生因冠心病等住院治疗,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

 

  保险公司在理赔调查中得知,2016112日,陈先生的体检报告提示体重指数≥28严重肥胖、脂肪肝(中度)、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降低、总胆固醇边缘升高、甘油三酯升高等。保险公司以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

 

  法官说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先生作为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驳回陈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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