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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业主车位被开发商侵占,法院依法支持恢复原状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4年6月3日,HCT.杨先生和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车位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ZJHJ家园项目中的B区-1层2-032号车位,该车位实际占地建筑面积共12.72平方米,公用建筑面积18.9平方米,总价款人民币146520元整。合同约定出卖人于2005年12月31日前将该车位交付给买受人使用。HCT.杨先生支付了全部价款,并实际使用该车位,但尚未取得产权证书。2007年9月19日,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保安部贴出通告,内容为“2-001至2-093车位将于9月21日施工改造,施工范围内禁止停车,出入车辆请绕道。”施工结束后,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HCT.杨先生购买并使用的2-032号车位占用至今。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问题,2008年1月25日,HCT.杨先生通过北京房地产专业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了民事起诉书,并且于2008年2月15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将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且承担法院案件受理费用。后来经过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三次开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20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1、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占用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ZJHJ家园项目中的B区-1层2-032号车位恢复原状
2、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HCT.杨车位管理费一千一百二十元;
3、驳回HCT.杨其他诉讼请求。
判决后,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HCT.杨先生同意一审判决。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经过胡文友律师和二审法官的努力,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HCT.杨购买的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ZJHJ家园项目中的B区-1层2-032号车位更换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ZJHJ家园项目中的B区-1层1-145号车位。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协助HCT.杨办理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23号ZJHJ家园项目中的B区-1层1-145号车位的产权过户手续。
2: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HCT.杨支付人民币九万元整;
3: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同意免除HCT.杨自二00九年一月一日起至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的车位管理费;
4:双方无其他争议。
调解协议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胡文友律师说法:HCT.杨已经支付了车位的全部价款并且按年支付车位管理费用,已经取得了车位的所有权,车位是HCT.杨的个人合法财产,并且HCT.杨已经按约定支付了车位管理费,但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却非法占用了HCT.杨的车位,侵害了HCT.杨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所以原审法院判决北京HSBF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车位恢复原状是正确的,在车位被非法占用期间,HCT.杨无法使用车位,所以北京ZJSJ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应该返还相应的车位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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