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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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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违约不想卖房,法院支持赔违约金

业主违约不想卖房,法院支持赔违约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史女士为了买房自住,在北京L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下,在2010年10月14日与卖家倪先生签订了《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又签订了三方的《补充协议》,买倪先生名下北京市朝阳区FYL37号楼3层316号房屋,建筑面积为62.1平方米,该房屋成交价为1330000.00元。史女士交给倪先生定金10000.00元,交给中介44075.00元中介费,后来由于去年年底房价的疯涨,倪先生感觉卖便宜,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协助办理贷款面签事宜并且拒绝接收首付款,北京LJ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7日给倪先生发了《通知/催告函》,请倪先生和他的爱人2010年12月31日之前与购房人史园园联系LJ地产经办人共同到朝阳区朝阳门外大街18号丰联广场B座615室办理面签事宜并接收首付款人民币伍拾肆万元整(含前期支付的定金),但遭到倪先生的断然拒绝。,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史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倪先生违约行为到现在已经超过了30日,已经是根本违约,符合《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的解除合同并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史女士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酒仙桥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在今年四月经过法院开庭,然后法院于2011年5月16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史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解除合同,退还定金,赔偿中介费用和违约金的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解除原告史女士和被告倪先生于2010年10月14日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被告倪先生返还原告定金10000

3:被告倪先生支付原告史女士中介费用损失44075

4被告倪先生支付原告史女士违约金4000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判决后,被告倪先生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史女士和LJ公司均同意一审判决。二审法院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一日下达了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14369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为终审判决。

胡文友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史女士与倪先生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史女士与倪先生和LJ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故各方均表示已经失去继续履行合同的基础,愿意解除合同及补充协议,二中院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现史女士要求倪先生返还一万元定金,请求正当,应予支持。关于史女士主张的中介费损失及违约金,一审法院在确认倪先生为违约方的前提下,考虑到史女士在买卖过程中,实际支付的费用仅为中介费及一万元违约金,故对违约金的数额予以酌减,并无不当,所以一审法院判决正确,二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备注:现在判决已经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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