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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业主以新政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张女士为了买房自住,在2006年01月24日与卖家安女士签订了《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买安女士名下的北京市丰台区HYYL1号楼2208室房屋,张女士交给安女士购房首付款175000元,房屋已经交给了买家张女士,物业手续已经办理到买家张女士名下,合同约定卖家安女士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后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在卖家安女士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由于房价至今已经上涨了将近四倍,安女士感觉卖便宜,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拒绝协助办理贷款手续和房屋过户手续,张女士于2010年底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且让安女士支付相应违约金,安女士于2011年初反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主张张女士是外地人,没有在北京的购房资格,适用情事变更主张解除合同,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购房人张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合同,认为张女士是在北京购房新政之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根据法律不朔及以往原则,北京购房新政对张女士没有约束力,购房合同依法应该继续履行,安女士应该把房屋过户给张女士,所以才接受了购房人张女士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答辩状》和《民事代理词》并且依法出庭代理诉讼,在今年经过法院开庭,然后法院于2011年07月29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继续履行合同,卖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驳回了安女士的解除合同的反讼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向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清偿丰台区HYYL1号楼2208室房屋的剩余贷款(具体数额由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依据相关规定核定),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办理提前还款手续;
2:丰台区HYYL1号楼2208室房屋的剩余贷款清偿完毕后,第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西直门支行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抵押解除手续,该房屋归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所有,(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于抵押解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自二O一O年十一月始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偿还的银行贷款(截止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为一万四千七百二十八元八角三分);
4: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二万元。
5: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6: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的其他反诉请求。
7:驳回第三人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七千三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四千三百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负担三百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纳),由被告(反诉原告)安女士负担四千元(已交纳);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第三人李先生负担(已交纳);保全费五千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张女士负担(已交纳)。
胡文友律师说法: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安女士与张女士所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故双方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张女士是在北京购房新政之前购买的买房屋,已经办理完毕了房屋的交房手续,根据法律不朔及以往原则,北京购房新政对张女士没有约束力,不影响合同的履行,故安女士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将2208号房屋过户至张女士的名下。关于安女士要求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法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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