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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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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发生纠纷,法院依法裁决

邻居发生纠纷,法院依法裁决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何女士是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南院23排10号的居民,为北京中宏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员工,何女士在2010年01月27日和公司签署了《公有住宅租赁合同》,取得了一间使用面积18.02平方米的房屋的使用权,房屋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垡头东里南院23排10号,当入住房屋时,何女士发现何女士的邻居韩先生在何女士的房前窗户前自行开通了一间偏门,按照公司规定租户应该走南门,其余租户也都是走南门出行,唯独何女士的邻居韩先生私自改建偏门出行,并违规向外出租房屋,严重影响何女士的出行、通风和采光。并且又违规在偏门前也就是何女士的正门前私自搭建了一个很大面积的木棚子,更为严重的是私自占用消防通道违规乱建,有很大的火灾隐患,非法占用何女士的房山五十公分,给何女士的出行和居住造成了严重障碍。何女士向单位的房管科反映,房管科承认韩先生有错,属于违章建筑,并出面做了协调,希望韩先生纠正错误,但韩先生拒绝纠正,由于韩先生的侵权行为导致何女士不能正常使用其房屋,只能在外租房居住,何女士多次和韩先生协商解决此问题,但是韩先生都置之不理。经过协商无法解决此纠纷何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胡文友律师经过分析相关材料,认为韩先生侵犯了何女士的合法权益,是相邻权纠纷,依法应该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所以才接受了何女士的委托,胡文友律师经过调查取证,分析材料,胡文友律师起草了《民事起诉状》并且到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王四营法庭办理了立案手续,在今年一月经过法院开庭,然后法院于2011年2月28日下达了民事判决书,依法支持了何女士的诉讼请求,支持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的诉讼请求,具体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韩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在朝阳区垡头东里南院23排9号私自向西所开偏门封堵,恢复原状;

2:被告韩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在位于朝阳区垡头东里南院23排9号西侧自建房屋拆除,恢复原状

3:被告韩先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其在位于朝阳区垡头东里南院23排10号房屋前所搭木棚子拆除,恢复原状;

胡文友律师说法: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中韩先生在何女士租住房前搭建木棚子,不利于何女士的通行、通风和采光;韩先生在何女士窗户仅1.2米处向西开门通行也确实对何女士的居住使用产生影响;韩先生在公用通道上自建房屋,且该房屋并无相关审批手续,韩先生建房行为确属不当,何女士要求韩先生拆除私自搭建的木棚子和自建房屋,并将私自改建的偏门封上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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