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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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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身体健康权第一,开发商应解决电梯噪音

公民身体健康权第一,开发商应解决电梯噪音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20061020日,马女士和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其所开发的朝阳区DLD北路DGZ住宅小区A-3号住宅楼212505号房屋一套,合同中约定HF物业公司作为该房屋的物业管理公司。由于该房屋的次卧室与电梯共用一面墙,当电梯运行时产生极大噪音,严重影响了马女士一家人的生活。

经多次协商不能解决问题,2009421日,马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了民事起诉书,并且于20090817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办理了立案手续,20091227日朝阳区人民法院下达了民事判决书,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一、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涉案楼房的电梯井和电梯采取整改措施,使电梯运行噪音在原告居住的9号楼2505号房屋内达到GB12348-2008国家标准的要求,进行整改时不得降低电梯原有的安全性能。

二、被告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支付鉴定费三千五百元。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五十元,被告负担六十三元。

律师解析:北京HE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屋开发商,应该保证电梯安装后的运行噪音符合国家标准。从切实依法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出发,法院支持了马女士的诉讼请求。

 (作者:北京胡文友律师 未经本人许可,禁止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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