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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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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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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办理产权证, 法院判开发商给违约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陈女士和孙先生从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了其开发建设的北京市丰台区WRFJ小区5号楼1单元501号房屋一套。合同约定开发商应在房屋交付后365日内为陈女士和孙先生办理所购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陈女士和孙先生于2006年07月09日办理了房屋入住手续,开发商应该按合同约定于2007年07月09日之前办理下陈女士和孙先生的房屋所有权证,但是陈女士和孙先生直到2008年02月29日才取得了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陈女士和孙先生让开发商支付延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违约金,但开发商对此却置之不理。万般无奈之下,只得到法院起诉。
2008年4月,陈女士和孙先生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为陈女士和孙先生起草了民事起诉状,起诉到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要求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三元,在庭审过程中,胡文友律师出示了相关证据证明开发商违约,最后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06月05日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陈女士和孙先生支付逾期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违约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三元。
法律解析:陈女士和孙先生与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该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己方义务。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协助陈女士和孙先生取得其所购房屋的所有权证书,其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该按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原告陈女士和孙先生的诉讼请求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后来,北京W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于2008年09月27日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女士和孙先生现在已经拿到了全部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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