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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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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达成一致,开发商全部退还购房定金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案情:郑女士为了生活居住购买由涿州P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屋,郑女士于2009年06月12日交给涿州PR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伍佰元钱,开发商说这是排号费,但是开发商给开据的收条上却写的是意向金,郑女士在2009年06月27日去开发商在北京的售楼处去选房,选房后,开发商让交壹万元的购房定金,选中了SAHC G2-2-501号房屋,后来和开发商关于合同的条款经过协商,郑女士主张把通燃气的时间和违约责任写进合同中,开发商不同意,所以关于合同的具体条款没有达成一致,就让开发商退还定金和意向金,但是开发商却以种种理由拒绝,万般无奈之下向律师寻求法律帮助。
2009年06月30日,郑女士通过专业的北京房地产法律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www.fdc010.cn)找到胡文友律师,办理完毕委托手续后,胡文友律师了解了案件的具体情况,经过分析卷宗,调查取证,根据事实和法律,起草了律师函,并且于2009年07月4日用邮局特快专递的方式寄出了律师函,开发商在收到律师函后通知郑女士于2009年07月10日去办理退钱手续,郑女士在当天就拿到退还的壹万元的购房定金和伍百元意向金。
法律解析:商品房预售合同经过郑秋娟女士和开发商友好协商没有达成一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能订立,郑秋娟女士和开发商都没有过错,郑秋娟女士和开发商都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未能订立的,开发商应当将定金和意向金全部返还给郑秋娟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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