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律师介绍

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付费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二手房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7: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可以得到支持么?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7:房屋租赁合同中的转让费可以得到支持么?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2015年从刘某那租赁了一商铺供自己经营使用,但商铺实际房东是陈某,租赁合同是直接和房东陈某签订的,签了两年,今年1月份到期。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为了租得门面我向我的上手刘某另外支付了3万元的门面转让费。现在门面已经到期了,房东陈某不打算续租门面,要求搬出,而我想要续租。我能否以交纳了转让费为由要求续租或者要求房东退还我门面转让费?

答:门面转让费不是租赁合同到期后可以续租的理由和条件,房东并没有在租金之外另外收取费用,故也没有返还转让费的义务。《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现租赁合同已经到期,双方未能达成续租一致的话,你应当依法返还租赁物。而对于所谓的门面转让费,其实是你为了从你所租商铺的上手也就是刘某处获得该商铺的优先租赁权而额外的向上手承租人刘某支付的一笔费用,该笔费用,房东陈某并没有收取,且你也与房东陈某另行签订了租赁合同,该笔费用是你与上手承租人刘某的行为,故对于费用的返还也不能向房东陈某主张。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手机:1580139239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京ICP备15018719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6822 Copyright © 2018 www.fdc010.cn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