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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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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97:事实物业服务合同按照原约定收取物业费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的朋友因小区物业公司合同期限届满后没有与业委会续签合同,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请问我的朋友按照什么标准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答: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届满后,物业公司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应认定为双方形成了事实物业服务合同关系,业主应当按照原约定向物业公司缴纳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应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6条的规定,认定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继续有效,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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