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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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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98: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 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是某国企职工,每月住房公积金千余元,我妻子一直在家照看小孩,无经济收入。婚后我与妻子也没有购买住房,婚后我的住房公积金累计十万余元,再加上婚前的部分,住房公积金累计十五万余元。现妻子要求与我离婚并要求对我的住房公积金予以平均分割,请问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答: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区分婚前和婚后,婚前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住房公积金所有权属于限制性所有权,职工对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受到一定的限制,住房公积金作为一种个人积蓄、单位资助、专项使用的住房长期储金,一部分从职工人每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一部分由单位为个人缴存,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则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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