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二手房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73:可以撤销已公证但未过户的房屋赠与吗?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揭某婚前购置了一处房产,我与揭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后我俩约定将其婚前购置的房产归我个人所有,并进行了公证,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现我们因感情不和要离婚,请问揭某能撤销他的赠与吗?
答:揭某不能撤销对你房产的赠与。从法律效果上看,公证的效力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1)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2)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权人可以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未经公证的事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赠与合同不生效。在我国赠与合同一般为不要式合同,赠与合同可以在双方书面约定后办理公证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其财产的归属,“约定应彩书面形式”。因此,夫妻房产赠与合同属于要式合同,构成我国赠与合同的效力。综上,公证是以法律形式对赠与合同的确认,也是对合同双方意思自治的保护,客观上限制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反悔。故你们经过公证的房屋赠与虽未经权利变更登记,揭某是也不能任意行使对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