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二手房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72:未办理房屋抵押合同登记可否主张抵押权?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2012年5月,我借给朋友一笔钱,约定以邹某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到期还款日为今年5月。现在这笔借款已经到期,可是我的朋友无力还款,我于是想到要抵押人邹某还款,但是我被告知当初签订抵押合同之后没有到房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我的抵押权没有设立,无法主张抵押权。请问,这种情形下我还有什么办法向邹某主张抵押权要求还款吗?
答:您好,按照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和第一百八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对房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因此,您的抵押权确实没有设立。但是,您依然可以依据抵押合同向邹某主张合同权利,要求其履行相应的义务,本案中,即表现为要求邹某配合您到当地房管部门补办抵押登记手续的义务,然后再行使抵押权的相关权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