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北京房产律师胡文友律师 >法律知识 >房产纠纷 >二手房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律师姓名:胡文友律师
电话号码:010-59626911
手机号码:15801392399
邮箱地址:15801392399@139.com
执业证号:11101200710971299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20号院正大中心2号楼19-25层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解答183:法院能否拍卖债务人唯一闲置房产进行清偿?
胡文友律师,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
问:我借给朋友秦某夫妇一百二十万元作为做生意的周转资金,秦某出具了欠条上面写明按月利息计算,但并无写明具体还款日期。之后,秦某夫妇举家外出多年并与我失去联系。我向法院起诉要求秦某夫妇归还借款本金以及利息,同时申请法院对秦某家的一间260平方米的商品房进行财产保全。在法院进行生效裁判后,秦某夫妇仍然下落不明,我便向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廖某夫妇除此处房产,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秦某夫妇的此处房产能否进行拍卖以清偿债务?
答:根据《最高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该房屋不是秦某夫妇生活所必需的房屋,秦某一家外出多年并未在该房屋中居住,可以认定其唯一房产状态只是一个假象,该假象不能成为阻碍执行的事由。因此,法院可以根据你的申请对秦某的这套住房进行拍卖、变卖以清偿债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