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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文友律师 胡文友律师职务: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盈科北京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二部)执行主任;海南大学中欧比较法研究中心研究员。个人荣誉:2021年度盈科律师事务所“优秀电视媒体传媒律师”称号;2021年度盈科律...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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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02: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北京法院如何处理

北京资深合伙人律师胡文友律师房地产政策法律答疑解惑402:因开发商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北京法院如何处理

作者:胡文友律师 手机:15801392399,微信号:15801392399,网站:北京房地产精英律师网(网址:www.fdc010.cn),邮箱:308859481@qq.com。转载请注明作者、联系方式和网站,谢谢!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房人委托开发商代为办产权证,开发商未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内将房屋过户登记到买房人名下,并通知买房人领取房屋权属证书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但开发商有证据证明办证逾期系因买房人未缴纳办证所需相关税费或提供相关证明等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未明确约定开发商代为办产权证的,开发商仍负有为买房人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义务,即开发商应当在合同约定或法定办证期限届满的三十日前,完成房屋初始登记并将协助办证所需的必要证明材料备齐提交房屋登记机关,且依合同约定或其他合理方式告知买房人可以自行申请房屋过户登记。开发商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当承担逾期办证的违约责任。

三:因行政部门原因导致买房人未能在合同约定或法定期限内取得房屋所有权登记的,北京法院可以根据其影响程度减轻或免除开发商的逾期办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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